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推进教育改革和均衡发展,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加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巩固发展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创新发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当地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办学、捐资助学,加强对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应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保证教育经费足额到位。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