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并确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自治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收入和专项资金,不影响各项补助收入和专项资金的分配。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