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机关应当科学合理安排财政支出计划,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以及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教育正常经费的支出。
自治县财政财力不能保证本级公共支出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财政帮助解决收支缺口。
自治县因实施国家或自治区新政策导致的新增支出,按照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支持。
自治县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遇行政事业单位体制上划、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者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者收入减少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机关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