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外,由自治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元宝山、九万山、滚贝老山、泗涧山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财政金融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