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融水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 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