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检查、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司法、交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维护老年人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社区老年管理和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给予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