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留成或返还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本省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