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供养。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其基本丧葬服务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在社会救助等方面应当优先给予照顾。
提倡各类社会组织、个人资助或者扶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