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子女利用老年人的宅基地建房的,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保证老年人在所建房屋居住的权利。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有的住房调换、拆迁、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