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有携带自有财产结婚、再婚、复婚的权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