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中,也要注意合理配备瑶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