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逐渐达到与妇女人口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