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奖励。

按(1988年10月20日)自治县成立之日起,每十年为一个周期,自治县每逢十周年举行一次庆祝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