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自治县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民族矛盾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