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资源,在不违背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辖区开发重大资源,要充分考虑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优先安排当地劳动力就业。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