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资源,在不违背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辖区开发重大资源,要充分考虑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优先安排当地劳动力就业。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