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划加快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通信等基础设施,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强公路改造和县、乡、村级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和质量,加强公路的管理养护和运输市场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