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实行商品林区和公益林区分类经营,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林业生产。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明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依法利用荒山、荒坡造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个人所有的合法林木,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
自治机关按照林木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因灾需采伐的木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追加采伐限额,不占用自治县年度主伐限额。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森林环境和森林植被、珍贵林木、野生动植物;依法严格控制采伐、采挖生态公益林及自治县规定的水土保持林、风景林。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主要河流两岸、水库周围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严禁种植短轮伐期速生植物。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