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