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