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母婴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