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下列孕产期保健服务:

(一)为准备怀孕的夫妻提供孕前健康指导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和健康状况评估;

(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对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诊治服务;

(三)为孕产妇及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对新生儿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相应处理;

(四)对产妇进行定期访视,提供卫生、营养、心理指导,进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