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三条有效孕产期保健包括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以及影响妇女孕产期健康的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等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