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有效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事项的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充分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