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形式,加强对有关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有关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方式进行监督。
依照本规定应当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限期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