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三)必要性、可行性等分析论证报告及说明、有关的统计数据;(四)主要分歧意见等;(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