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必要性、可行性等分析论证报告及说明、有关的统计数据;

(四)主要分歧意见等;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