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重大决策,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