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依法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