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对审核批准的,核发或者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