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