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七十条有效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