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小流域污染防治、生活废气和污水及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鼓励推行种养循环,积极推行绿色有机肥施用和平衡施肥,促进化肥减施增效。鼓励采取生物防治,替代或者减少农药的施用。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和城镇生活垃圾、污泥、清淤底泥、矿渣、其他工业废物等固体废物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