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禁止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活动。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