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