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用地建立分类管理、利用与保护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