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用地建立分类管理、利用与保护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