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