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四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中心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检定,检定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