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三条有效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