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核实,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