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应当将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事项作为重要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