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实现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提升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评估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及辐射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定期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