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的主体功能区定位、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相应的环境准入标准,重点生态功能区应当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