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的主体功能区定位、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相应的环境准入标准,重点生态功能区应当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