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因保护和改善环境确有必要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