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引导经营者进入农村集贸市场经营。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