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引导经营者进入农村集贸市场经营。

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