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完善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镇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