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病死畜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