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