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