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