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