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无偿拆除,并可以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三)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四)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